原告孙金某。
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文成。
原告孙金某与被告段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瑞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印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文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孙金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被公安交警队扣留。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李彦飞(小名三伟)介绍认识了被告段文成。被告承诺能帮原告提车并处理该事故的其他相关事宜,并以此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后原告通过李彦飞分三次共给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能兑现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亦未返还上述钱款。2016年4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李彦飞三人的通话录音、证人孙某和高某的证言、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承诺为原告提取被公安交警队扣留的车辆并处理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事宜,并以此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被告的承诺违反法律规定,其依此取得的钱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向原告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文成向原告孙金某返还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瑞涛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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