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文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文成兵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晨雨、人民陪审员王洪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成兵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文成兵约两个月前认识,2018年9月8日我霸州的朋友吴爱东说他的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了,让我借他点钱还信用卡,我就用建行手机APP给他转账,因为文成兵和朋友吴爱东都是工行卡,两个人的姓名都挨着,我因操作失误将48000元转到文成兵帐户上了,我立即联系文成兵要求其返还,文成兵于当日返还我20000元,剩余28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8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文成兵未答辩也未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2018年9月8日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48000的事实。3、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元的转账截图两份,证明被告当日返还原告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8000元未还。4、本院通知被告文成兵应诉的电话录音U盘一个,文成兵承认收到48000元,以为是工程款,就给工人发工资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2018年9月8日原告用建行手机APP给他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48000元转到被告文成兵的工行卡帐户上了,原告当即联系文成兵要求其返还,文成兵于当日返还原告20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电话联系到被告文成兵,告知原告孙某起诉其不当得利,通知其应诉,被告文成兵承认收到48000元,以为是工程款,就给工人发工资了。因被告没有领取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本院再次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是本院委托被告户籍地法院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也未能送达,因此本院向被告文成兵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文成兵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原告孙某误转的4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原告,被告已返还原告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28000元,并支付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文成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文都
审判员 张晨雨
人民陪审员 王洪江
书记员: 白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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