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朱某(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玉珍、朱某、姜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66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838,47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玉珍、朱某、姜某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某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玉珍、朱某、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38,479.3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双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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