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姝,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卫,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5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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