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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军与孟梅英、孟琴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长军,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梅英,女,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孟琴燕,女,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孟梅英(系被告孟琴燕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军诉被告孟梅英、孟琴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孙长军诉被告孟梅英、孟琴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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