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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胜与姜玉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长胜,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玉山,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承德县城岭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长胜与被告姜玉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孙长胜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0.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00元,由原告孙长胜负担。

审判长 刘学
审判员 孟庆园
人民陪审员 赵子亮

书记员: 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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