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长鹏,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岳宗濮,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悟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季强。
原告孙长鹏、岳宗濮与被告上海悟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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