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雁南,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俊灵,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
原告孙雁南、原告孙俊灵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孙雁南、原告孙俊灵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雁南、原告孙俊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雁南、原告孙俊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原告孙雁南、原告孙俊灵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黄 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