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雅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朱玉红,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细晓,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孙雅梅、朱玉红与被申请人黄细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孙雅梅、朱玉红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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