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雅芬,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沈东星,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琪,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春明,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佩芬,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陆霖昇,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君海,男,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孙雅芬、沈东星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春明名下银行存款946,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孙雅芬、沈东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陆春明名下的银行存款9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雅芬、沈东星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 谦
书记员:单嫕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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