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雪凤,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码68142182-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二道街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原告孙雪凤与被告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寒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寒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雪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孙雪凤与黑龙江寒地公司的劳动关系;2、黑龙江寒地公司向孙雪凤支付拖欠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工资共计14881.74元;3、黑龙江寒地公司支付孙雪凤欠缴纳社保给予赔偿28090.24元(含欠缴生育保险的损失1万元)。4、黑龙江寒地公司支付孙雪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孙雪凤在2013年11月25日应聘黑龙江寒地公司工作,从事客服部专员。2015年5月份,公司领导集体不来公司上班,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公司员工一直在找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得到解决。2016年,孙雪凤提起劳动仲裁,道里区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哈里劳人仲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孙雪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孙雪凤与黑龙江寒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黑龙江寒地公司支付孙雪凤工资14881.74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黑龙江寒地公司支付孙雪凤欠缴社保共计18090.24元,黑龙江寒地公司支付孙雪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诉讼费由黑龙江寒地公司承担。
黑龙江寒地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A2、证据A3、证据A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1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如下:孙雪凤与黑龙江寒地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黑龙江寒地公司为孙雪凤缴纳养老保险至2015年7月,生育保险缴纳至2015年5月,医疗保险缴纳至2015年11月。2017年1月3日,孙雪凤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月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孙雪凤未能举示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证据,故孙雪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工资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未予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的请求未经诉前仲裁,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雪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孙雪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新利 人民陪审员 徐 菲 人民陪审员 曲美娜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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