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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露与范群树、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露,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群树,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永玲,女,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取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孙露与被告范群树、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群树、王永玲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露借款人民币(下同)22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范群树、王永玲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露律师费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范群树、王永玲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孙露。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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