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静,女,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兰,女,1988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张辉,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孙静与被告何晓兰、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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