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颖俊。
申请人:程丽娜。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季子煖。
被申请人:陈早春。
申请人孙颖俊、程丽娜与被申请人季子煖、陈早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颖俊、程丽娜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季子煖、陈早春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颖俊、程丽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季子煖、陈早春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颖俊、程丽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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