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风敏,女,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顾鹏辉,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原告顾佳辉,男,1998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原告王兰英,女,1934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吕太龙。
原告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与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的委托代理人胡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诉称,原告孙风敏系顾保卫之妻,原告顾鹏辉和顾佳辉均系顾保卫之子,原告王兰英系顾保卫之母。顾保卫自2015年8月至被告处工作,未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按时为顾保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2月2日,顾保卫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2016年8月15日顾保卫被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按时为顾保卫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理赔。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其余同意仲裁裁决。
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风敏系顾保卫之妻,原告顾鹏辉和顾佳辉均系顾保卫之子,原告王兰英系顾保卫之母。顾保卫未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顾保卫补缴了社会保险费。2015年12月2日,顾保卫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顾保卫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8月15日,顾保卫被认定为工伤。原、被告未就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又查明,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案外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款项。2016年7月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死亡赔偿金为743,460元、丧葬费为30,891.50元,总损失为857,962元,并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由肇事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23,573.40元。判决金额合计为633,573.40元。后该案被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知因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原告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4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451元/月。2018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1,340元/月。
2018年5月16日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差额1,814.5元,按照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支付原告王兰英2018年4月1日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14年6月2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26,719.6元、丧葬补助金差额1,814.5元,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王兰英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020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1,34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王兰英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标准随上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顾保卫在被告处因工死亡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顾保卫于2015年12月2日因工死亡,因被告未为顾保卫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理赔,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从业人员即顾保卫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标准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576,880元。
关于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差额1,814.5元,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王兰英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020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1,34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王兰英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标准随上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因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576,880元;
二、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风敏、顾鹏辉、顾佳辉、王兰英丧葬补助金差额1,814.5元;
三、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兰英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020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1,34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王兰英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标准随上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殊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王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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