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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飞与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彬。
  第三人:周伟芬。
  第三人:李桂新。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
  负责人:熊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华。
  原告孙飞与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伟芬、李桂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孙飞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飞撤诉。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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