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彬。
第三人:周伟芬。
第三人:李桂新。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
负责人:熊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华。
原告孙飞与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伟芬、李桂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孙飞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飞撤诉。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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