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1,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联钦,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安(系被告孙某2的妻子),住同上。
被告:孙某3,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安(系被告顾某某堂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1与被告孙某2、孙某3、顾某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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