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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与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丹,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登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
  原告孟丹与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丹撤诉。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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