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丹,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登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
原告孟丹与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丹撤诉。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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