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某与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广均,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260F法定代表人:崔开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联营,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12000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汇给被告248000元期货酒款,后经协商双方不再进行交易,该笔款即转为借款,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后在扣除3.6万元被告供应给原告的葡萄酒款后,被告尚欠21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予以裁决。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借款,原告欠被告货款38800元。建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年原告孟某某通过银行汇给刘金入20万元,张峰4.8万元。2015年7月19日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孟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汇入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酒款20万元,汇入江西包装4.8万元,合计人民币24.8万元期货酒款,经协商不再进行交易。于2015年7月20日开始,河北桑某酒业陆续向孟某某还款至2016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另查,原告认可被告给其葡萄酒的价值抵顶欠款3.6万元。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广均,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联营、苏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其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原告自愿在扣除应付被告的酒款后,要求被告按约定继续清偿债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求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主张已抵顶原告超出3.6万元价值部分的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有原告确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1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河北桑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李霄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