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兆来,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海斌,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申请人:太仓曙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王靖斐。
申请人孟兆来与被申请人安海斌、太仓曙坤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兆来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海斌、太仓曙坤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兆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海斌、太仓曙坤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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