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克清,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卡。
被申请人: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京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孟克清与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67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7,72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7,725.4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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