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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申请人:陈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申请人: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某(系本案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向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60.32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向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XXX弄XXX号房屋中价值2,603,200元的产权份额。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孟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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