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凡双,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向东,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申请人:陈颖,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申请人: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本案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凡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向东名下价值人民币260.32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向东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XXX弄XXX号房屋中价值2,603,200元的产权份额。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孟凡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沈佳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