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凡双与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刘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凡双,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向东,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陈颖,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凡双诉被告刘向东、陈颖、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展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律师、被告刘向东、被告陈颖、被告卓展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凡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向东、陈颖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2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15,2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185.60元,被告卓展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刘向东、陈颖、卓展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向东、陈颖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卓展科技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盖章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刘向东的银行账户内汇款2,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
  被告刘向东、陈颖、卓展科技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孟凡双和案外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共同向被告刘向东出借200万元后,当场取走现金34万元。双方约定首月还款34万元,次月开始每月还款32万元;此后,被告按照案外人刘某某的指示于2018年1月24日给案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内汇款10万元,于2018年1月29日给案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内汇款21.2万元、并给付刘某某现金10.8万元,以上合计已还款76万元。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过高,应当以实际的借款金额为准。原告和刘某某均表示系通过公司出借的资金,实际借款时是以原告个人的名义借款,不知道贷款公司的名字。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律师费发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及诉讼保全担保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0日,被告刘向东与原告孟凡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向东向孟凡双借款200万元,被告陈颖、卓展科技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借款利息按年息36%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对该借款发生争议,借款方承担所有出借人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等支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刘向东的银行账户内汇款2,000,0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已还款76万元,但未提供取、汇款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不认可被告已还款76万元,认为案外人王某与原告无关,但确实通过案外人刘某某收到原告归还的两个月利息,每月10万元,共计20万元。
  另查,1、2017年12月20日,案外人秦某某向原告孟凡双名下银行账户内汇款150万元、案外人徐某某向原告孟凡双名下银行账户内汇款50万元,当天原告将上述200万元转账至被告刘向东名下银行账户;2、原告孟凡双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在较近日期内其与案外人秦某某、沈佰良有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3、原告孟凡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2,395,2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7185.60元;2、为此次诉讼,原告已花费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原告孟凡双未对资金来源、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合理的说明,为获取超额的利息,其以放贷牟利为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刘向东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200万元,扣除原告认可已归还的20万元,被告刘向东尚应返还原告孟凡双180万元。至于对案外人刘某某、王某的给付事项,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如有证据可另案处理。被告刘向东未及时归还钱款,显有过错,被告陈颖、卓展科技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均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确为诉讼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酌情支持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4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凡双1,800,0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400元,以上合计1,810,400元;
  二、被告陈颖、被告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向东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凡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1元,减半收取12,98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980.50元,由原告孟凡双承担3776.50元,被告刘向东承担14,204元,被告陈颖、被告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向东应负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向东、陈颖、被告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孟凡双,原告孟凡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沈佳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