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河屯林业局,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集团哈尔滨中航锻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司机,住山河屯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赵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集团哈尔滨中航锻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颖 代理审判员  黄大可 代理审判员  姜惠南

书记员:杨永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