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河屯林业局,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集团哈尔滨中航锻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司机,住山河屯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赵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集团哈尔滨中航锻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颖 代理审判员 黄大可 代理审判员 姜惠南
书记员:杨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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