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凡英,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理人蔡世均,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聿旸,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俊,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英与被告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医疗费312,598.65元(人民币,下同)。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赔偿原告孟凡英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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