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宪军侵犯著作权罪,孟宪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军,曾用名孟鹏,农民。2011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英、赵军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军犯有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运祥、代检察员赵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军及其辩护人刘丽英、赵军文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三十天。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宪军自2007年12月以来,在西安市东郊和信市场租赁该市场2层5排11-12号营业房,并成立金燕音像店,对外销售音像制品。2010年3月,被告人孟宪军了解到贩卖盗版光碟、淫秽光碟有利可图,遂从广州等地购进各类盗版光碟、淫秽光碟,通过广州市东太物流西安军杰物流公司等多家物流企业将其运送至金燕音像店并予以销售。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被告人孟宪军又租赁了和信市场二层东面的两间库房用以存放购进的光碟,并雇用了郭某、杨某等人帮忙对外销售。2011年1月25日,公安人员棍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孟宪军经营的金燕音像店查获“山歌泳装大家乐”等21073盘盗版光碟,随后又在被告人孟宪军租赁的库房内查获“乱世佳人”等18520盘盗版光碟和“齐天大圣大闹女儿国”等4949盘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孟宪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1年1月25日,侦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西安东郊和信市场二楼的金燕音像店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大量光碟并抓获嫌疑人孟宪军。
3、西安市新城区金燕音像店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人孟宪军系金燕音像店的经营者。
4、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和信家电市场内2层5排11-12号营业房租赁给孟宪军使用,租赁期从2007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止;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和信家电市场内2层8号库房租赁给孟宪军使用,库房租赁面积为6.5平方米,租赁期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租金为2340元。
5、证人赵某(西安和信家电市场管理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孟宪军在和信市场某2009年12月续签三年合同至2012年。但因办公地址变更,双方所续签的舍同尚未找到。另外,孟宪军租用了该市场二楼东排8号的两件库房。在租赁期间,孟宪军未将其所租库房转租他人事宜。
6、证人张某(西安和信家电市场管理员)的证言证明,
孟宪军为了存放碟片,租赁了和信家电市场内2层8号库房。公安人员从该库房里查扣光碟时,市场的管理人员也在场。
7、证人王某(西安和信家电市场管理员)的证言证明,和信家电市场内有两家商铺专门销售光碟,一家是孟宪军的金燕音像店,另一家是在该市场二层5排5号的大秦正声音像店。大秦正声音像店的经营者是翟淑贤,其未在该市场租赁库房。和信家电市场内没有名叫吴雄的人,他也未听说过此人。
8、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1年1月25日在西安市东郊和信市场二层五排11、12号被告人孟宪军租赁的商铺内扣押盗版光碟21073张,在被告人孟宪军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大量的物流凭证、销货清单,并在和信市场二层东头被告人孟宪军租赁的两间库房内扣押其存放的盗版光碟18520张、淫秽光碟4949张。
9、被告人孟宪军提供的广州市东太物流西安军杰物流公司托运单、威龙货运公司运单等进货单和同州(原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西安双生汇通货运部货物托运合同等发货单、销货记录证明,被告人孟宪军分别以“曹亮”、“马立”、“余武波”等人的名义进货,并绘王亮、孟建录等多人发过货,对外联系电话分别为金燕音像店电话8313×××5、8253×××9。
10、证人杨某(金燕音像店打工人员)的证言证明,他是从2010年12月7日开始帮老板孟宪军卖盗版光碟的,孟宪军负责收钱并开具发票,销售光碟的形式是零售和批发,每天能向外销售上千张光碟。每次接货时,都是孟宪军在接到电话后,让他们下楼根据孟宪军提供的车号找车,告诉司机要提孟宪军(孟鹏)的货,司机就将孟宪军的货找出来交给他。每次送货的人都不一样。每次接五六袋货,三五天接一次货,他接了大约十次货。民警查获的广州市东太物流西安军杰物流公司托运单上的货是他到市场楼下去提货的。每次他和郭某将货物提到后,就将货放到门店了。有时候,孟宪军也让他将货运送到仓库里。孟宪军的8号库房跟金燕音像店相距大概20多米,库房门是蓝色的卷帘门。孟宪军让他往库房里放过光碟。收货单、货包上注明的“马立”、“李静”、“曹亮”、“余武波”等收货人的货均是孟宪军收的货。发货单所注明的货物名称为“文具”,实际上收到的货物是光碟,发货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电话8313×××5是金燕音像店的电话。在金燕音像店及和信市场二楼东边的库房内查获的光碟都是孟宪军的,孟宪军的库房内没有存放其他人的光碟。孟宪军倒卖光碟没有合法授权,购进这些光碟也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民警从孟宪军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的新丝路物流托运凭证发货单(注明货物名称为“箱子”,发货人电话8313×××5)、西安双生鑫文智托运部发货单(注明货物名称为“文具”)等都是孟宪军对外发货的托运单,所发的货物实际上都是光碟。他没有听说过孟宪军将库房转租给别人,也未听说过名叫吴雄的人。
11、证人郭某(金燕音像店打工人员)的证言证明,他是从2010年11月初开始帮老板孟宪军对外倒卖光碟,孟宪军负责收钱并开具票据,销售光碟的形式是零售和批发,每天向外销售上千张光碟。孟宪军说光碟都是从广州发过来的,搬货是从楼下送货的车上搬,是孟宪军提前联系好的,然后让他和杨某下楼去搬。一般把送来的货搬上楼后都是放在店面,放不下时再放到库房。他知道孟宪军在音像商店东面的一排里有个库房,那库房跟金燕音像店相距大概20多米,门是蓝色的卷帘门,但是他没有去过那库房,他见过孟宪军往库房里放过货。收货单上面注明的收货人“马立”、“余武波”、“曹亮”实际上都是由孟宪军收的货。发货单所注明的货物名称为“文具”,实际上收到的都是光碟。发货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电话8313×××5是金燕音像店的电话。民警在金燕音像店及和信市场二楼东边的两间库房内查获的光碟(包括淫秽光碟)都是孟宪军的。孟宪军的库房内没有存放其他人的光碟,他知道孟宪军倒卖淫秽光碟。有人要淫秽光碟时,孟宪军就从库房拿,卖淫秽光碟都是孟宪军自己经手,不让他们参与。孟宪军倒卖光碟没有合法授权,购进这些光碟也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民警从孟宪军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的新丝路物流托运凭证发货单(注明货物名称为“箱子”,发货人电话8313×××5)、西安双生鑫文智托运部发货单(注明货物名称为“文具”)等都是孟宪军对外发货的托运单,所发的货物实际上都是光碟。民警查获的广州市东太物流西安军杰物流公司托运单上的货是从广州发给孟宪军的,有时是他和杨某去提货,有时是孟宪军亲自去提。他没有听说过孟宪军将库房转租给别人,也未听说过名叫吴雄的人。
12、证人李某(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井上村井上库区军杰物流公司职工)的证言证明,孟宪军提供的编号为0011260等的九张托运单的确是军杰物流公司的托运单,托运单上的收货人“马立”、“余武波”系一个人,因为该二人留给他的电话号码相同。每次货到后,他就打电话告诉收货人,收货人让他将货送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市场门前。之后,收货人派人来到他送货的车前将货搬走,接货的人不是托运单上的收货人,货款都是由接货的人用现金支付给他。那些货物不是文具而是光盘,这些货物的外包装袋基本上都是一些灰色或绿色的丝袋,袋上写有“马立”或“余武波”的名字。
13、和信市场二层五排11-12号金燕音像店现场照片、和信市场二层东排8号仓库及存放的光碟照片、证人郭某、杨某分别指认该店存放的盗版光碟的照片、被告人某
14、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张某、赵某均辨认出,孟宪军就是租赁和信家电市场内2层8号库房的人;证人李某辨认出,李琦就是在西安市新城区万年市场门前接收收货人为“马立”、“余武波”的货物的人。
15、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齐天大圣大闹女儿国”等光碟为淫秽光碟。
16、西安市版权局关于“山歌泳装大家乐”、“乱世佳人”等音像及软件制品的认定意见证明,侦查人员查获的“山歌泳装大家乐”、“乱世佳人”等39593张音像及软件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侵权盗版制品。
17、被告人孟宪军供认,他从2007年12月开始租赁西安东郊和信市场2楼5排11-12号的门面开店,原先卖碟包,从2010年3月开始贩卖热门电影、电视剧和电脑游戏的盗版光碟至今,他没有卖过正版碟片。侦查人员在和信市场二楼他经营的金燕音像店和该市场二层东边的两间库房里查扣的光碟都是他联系购进的。他出售光碟没有合法的授权,也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孟宪军还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宪军所犯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孟宪军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宪军在庭审时辩称将所租的库房转租给了一名叫吴雄的男子,辩护人当庭提供一张由孟宪军签名的收取库房租金的收条,但被告人孟宪军不能提供“吴雄”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也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所称的转租库房一事也得不到证人王某、杨某、郭某的证实,而且孟宪军在案件侦查阶段从未提起转租库房之事,只供认其经营的光碟均是从一名姓吴的男子手中购进的。因此,被告人孟宪军所辩称的转租库房一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孟宪军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是清楚的,有抓获经过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赵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人张某、王某、杨某、郭某、李某的证言、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孟完军提供的广州市东太物流西安军杰物流公司托运单、威龙货运公司运单等进货单和同州(原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西安双生汇通货运部货物托运合同等发货单、销货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西安市版权局关于“山歌泳装大家乐”、“乱世佳人”等音像及软件制品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孟宪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惟被告人孟宪军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宪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入民币三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涉案的盗版光碟39593张和淫秽光碟4949张依法没收。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卫
审判员 吴家亮
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

书记员: 裴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