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宪勇,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永飞,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浴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永飞。
原告孟宪勇与被告欧永飞、上海浴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宪勇撤诉。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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