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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宋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宪海,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忠虎(第二被告),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宋忠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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