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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宇与查志英、宋国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庆宇,男,196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菲,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查志英,女,196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宋国强,男,1964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孟庆宇与被告查志英、宋国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宇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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