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庆敏,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汇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敏诉被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亦从未收取过物业管理费。被告认为,本案应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海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是被告,因上海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仅有一位被告,即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合同履行地亦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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