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庆春,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晓孚,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孟庆春与被申请人蒋晓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春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蒋晓孚银行存款人民币211,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孟庆春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浦园177号楼302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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