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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孟强,男,1972年****日出生,湖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发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孟强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孟强携带毒品乘坐云K*****出租车从打洛镇前往景洪市。14时2分许,行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方向33公路处(兴海查缉点)被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裆部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94.25克,红色片剂状可疑物净重3.06克,褐色烟丝装可疑物净重0.39克。遂将被告人孟强抓获。同日,易武边境检查站将案件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94.25克、3.06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39克系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检查、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31克、大麻0.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亚萍

代理检察员: 李雅琴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孟强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7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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