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彩云
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李淑荣
原告孟彩云,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荣,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平乡县人。
原告孟彩云与被告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偿还了一部分,后来又为原告补写尚未偿还借款的欠条,即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彩云借款45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李淑荣负担;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孟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偿还了一部分,后来又为原告补写尚未偿还借款的欠条,即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彩云借款45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李淑荣负担;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孟彩云负担。
审判长:白彦霄
审判员:于慧峰
审判员:王秋平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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