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运城新汽车维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汤云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合与被告上海交运城新汽车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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