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明海,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孟沪平,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徐崇霞,女,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斌,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孟明海、孟沪平、徐崇霞与被告郑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明海、孟沪平、徐崇霞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明海、孟沪平、徐崇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明海、孟沪平、徐崇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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