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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春荣与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春荣,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春荣与被告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计1934元,财产保全费1412元,均由原告孟春荣负担。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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