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
美国诉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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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BCSC 785 |
日期:20200527
案卷:27761
登记处:温哥华
关于引渡法,
SC 1999,c。18, 经修正
加拿大总检察长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
请求国/被申请人
和
孟晚舟,又名
“Cathy Meng”和“Sabrina Meng”
寻人/答辩人
之前: 尊敬的副首席大法官 H. Holmes
双重犯罪的裁决
请求国/被申请人的律师: |
RJ Frater, QC JM吉布-卡斯利 数据库马祖布 M.泽莫伊特尔 |
寻求/答辩人的法律顾问: |
RCC 派克,QC DJ马丁 SK芬顿 电动车哥达迪 CL你 |
听证会地点和日期: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 2020年1月20-23日 |
判决地点和日期: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 2020 年 5 月 27 日 |
[1] 万州孟请求下令将她从引渡程序中排除,理由是在法律上不能满足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
[2] 美国寻求将孟女士引渡到纽约东区进行起诉,理由是加拿大司法部长(在诉讼权力机构或 ATP 中)称其行为符合违反 s. 的欺诈行为。加拿大刑法典第380(1)(a)条。因此,在交付听证会上,司法部长必须证明,其中包括孟女士被指控从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则构成欺诈。
[3] 孟女士说,被指控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可能构成欺诈,因为它完全与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的影响有关,而在相关时间加拿大没有这样的制裁(就像现在没有)。
[4] 总检察长首先反驳说,可以根据指控确定加拿大欺诈罪的要素,而无需参考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其次,在任何情况下,制裁都可以适当地提供被指控行为的背景或背景,并解释其重要性。
[5] 由于我将给出的原因,我发现这些指控取决于美国制裁的影响。但是,我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影响可能会在确定两国共认犯罪是否成立时发挥作用。因此,孟女士的申请将被驳回。
[6] 我将首先概述本申请的指控和法律框架,然后详细讨论双方的立场,以解释我的结论。
[7] 该申请是在美国在案件记录 (ROC) 和案件补充记录 (SROC) 中提出的指控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些文件,根据 s 提交。《引渡法》第33条总结了美国当局证明足以在该司法管辖区起诉孟女士的证据。
[8]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控未经证实,但就本申请而言必须视为真实。孟女士打算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但接受必须对这一申请进行辩论,就好像这些指控没有受到质疑一样。
[9] 这些指控涉及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国际银行汇丰银行之间的银行关系。孟女士曾是(现在是)华为的首席财务官,也是其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据说她在 2013 年向汇丰银行做出了虚假陈述,严重低估了华为与 Skycom Tech 的关系。Co. Ltd.,一家位于伊朗的公司。
[10] 华为(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汇丰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之间的银行关系至少在 2007 年至 2017 年间存在,涉及非常重大的交易,包括以下内容。汇丰的美国子公司在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为华为的各个实体清算了非常大的美元交易。2013 年 8 月,汇丰协调了一笔金额为 15 亿美元的银团贷款给华为,并且是主要贷款人之一。2014 年 4 月,汇丰向华为发送了一封签名信,描述了 9 亿美元信贷额度的谈判条款。汇丰银行也是 2015 年 7 月向华为提供 15 亿美元贷款的银团的一部分。
[11] 这一切都发生在美国制定法规时,除其他禁令和限制外,要求银行在通过美国向实体提供金融或信贷服务之前获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授权在伊朗。提交听证会上的律师将这些正式命名为《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的条例称为“美国制裁”,我也将这样做。在本申请中,美国制裁的细节无关紧要,除了作为一般主张似乎已达成一致,违反行为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处罚。
[12] 在与孟女士的指控有关的事件发生之前,汇丰银行曾与美国对伊朗和其他国家的制裁发生冲突。它于 2012 年 12 月与美国司法部签订了延期起诉协议 (DPA),同意不再进一步违反制裁,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并支付超过亿美元。
[13] 在此背景下,路透社发表了两篇文章,将华为与星通在伊朗的美国相关业务联系起来。2012 年 12 月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报道称,Skycom 违反美国制裁,提出向伊朗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出售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文章报道称,华为和 Skycom 有着“密切的联系”,华为将 Skycom 描述为它在伊朗的“主要当地合作伙伴”之一。2013 年 1 月发表的第二篇文章报道了华为与 Skycom 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孟女士于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期间担任 Skycom 董事会成员,以及 2007 年她担任一家华为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秘书,随后, 拥有 Skycom 100% 的股份。
[14] 当汇丰银行就路透社文章中的报道向华为进行询问时,华为的多位代表否认了所报道指控的实质内容。孟女士要求与负责亚洲银行业务的汇丰银行高管进行面对面会面,该会面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在香港一家餐厅的后屋举行。孟女士用中文发言,并为汇丰高管提供了翻译成英文的翻译。孟女士还展示了一份用中文编写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并在会后一段时间为汇丰提供了英文翻译。
[15] 会上,孟晚舟告诉汇丰高管,华为在伊朗的业务严格遵守适用法律和美国制裁。她表示,华为与Skycom的关系是正常业务合作之一,华为要求Skycom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出口管制要求。孟女士表示,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而她本人也曾经是星通的董事会成员,因为当时这些措施对于星通作为商业伙伴的管理以及加强和监督其贸易合规性是必要的。然而,这些措施后来为了确保合规而变得不必要,华为出售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孟女士从星通董事会辞职。孟女士说,华为在伊朗做生意,
[16] 汇丰全球风险委员会于2014年3月31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华为的“声誉和监管问题”,并决定保留华为的业务。在达成该决定时,委员会依赖于孟女士在 2013 年 8 月会议上提供的保证。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大约一个月后,汇丰发出了一封信函,描述了拟议的 9 亿美元信贷额度的条款。大约一年后,汇丰与其他国际银行一起向华为提供了 15 亿美元的银团贷款。
[17] 尽管华为在2013年8月会议前几年出售了其在Skycom的股份,孟女士已从Skycom董事会辞职,但实际上华为继续控制Skycom及其在伊朗的银行和业务运营。Skycom 员工拥有华为电子邮件地址和徽章,有些人使用华为文具。Skycom 的董事及其银行账户的签字人都是华为员工。收购华为所持星通股份的公司是通过华为融资,其银行和业务运营均在华为控制之下。
[18] 据说华为与 Skycom 的真实关系是对汇丰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华为作为客户的重要信息。据称,孟女士在 2013 年 8 月香港会议上作出虚假保证,歪曲实际关系,使汇丰面临因违反 DPA 和新违反美国制裁而被罚款和处罚的风险。据称,这些虚假陈述还使汇丰面临经济和声誉风险。
[19] 在转向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前,我再次强调,我刚刚概述的在 ROC 和 SROC 中发现的指控未经证实。尽管如此,为了评估是否满足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仍应按面值看待它们。
[20] 双重犯罪原则防止被引渡到另一国进行起诉,在相反的情况下,被请求国不会提出引渡请求。在国际上,该原则被认为是引渡法的核心: 加拿大(司法)诉 Fischbacher 案,2009 年 SCC 46,第 10 段。26. 该原则源自互惠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国无需因在被请求国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将某人引渡到外国司法管辖区: MM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2015 SCC 62 第 62 段。207.
[21] 加拿大和国际上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已选择通过基于行为的方法来实施双重犯罪原则,该方法询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行为是否构成国内法规定的犯罪: Fischbacher,第 29. 加拿大明确拒绝的替代性基于犯罪的方法寻找外国犯罪的要素与加拿大同等犯罪的要素之间的匹配。由于加拿大拒绝了这种方法,而赞成基于行为的方法,因此该外国犯罪没有必要具有在部长授权中确定的完全对应的加拿大犯罪。重要的是“罪行的本质”: Fischbacher at paras。28-29。
[22] 《引渡法》第 3(1)(b) 和 29(1)(a) 段表达了双重犯罪要求,适用于寻求起诉(不同于判刑)的提交听证会:
3 (1) 应引渡伙伴的要求,可以根据本法和相关引渡协议将某人从加拿大引渡,以起诉该人。. . 如果
. . .
(b) 该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犯罪[省略所需的最长刑期]。
29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官应下令将该人羁押候审
(a) 在被起诉的人的情况下,根据本行为法,有证据表明,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证明有理由在加拿大就诉讼权中规定的罪行在加拿大进行审判。. .
[23] 如前所述,部长已将欺诈确定为反映所指控行为的罪行。因此,提交听证会的双重犯罪问题是,如果孟女士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是否构成违反 s. 《刑法》第380(1)(a)条。
[24] 第 380(1)(a) 条内容如下:
380 (1) 任何人通过欺骗、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无论是否属于本法意义上的虚假伪装,欺骗公众或任何人,无论是否确定,任何财产、金钱或有价值的安全或任何服务,
(a) 犯有可公诉罪行并处以不超过 14 年的监禁,如果罪行的标的物是遗嘱或犯罪标的物的价值超过 5000 美元。. . .
[25] 因此,加拿大的欺诈行为要求不诚实的行为与相应的剥夺。McLachlin J. 在R. v. Zlatic , [1993] 2 SCR 29 at 43 中巧妙地描述了这种由两部分构成的罪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如下:
相应地,欺诈的犯罪意图是通过以下证据确定的:
如果这些定义所要求的行为和知识得到确立,则无论被告是否真的有意导致被禁止的后果,或者是否鲁莽地考虑后果是否会发生,被告都是有罪的。
[26] 被禁止行为造成的剥夺不一定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但可能包括潜在的损失,这意味着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 R. v. Théroux , [1993] 2 SCR 5 at 16。
[27] 考虑 到这一法律框架,我转向双方的立场。
[28] 双方就相关日期(即部长发布 ATP 的 2019 年 2 月 28 日)的法律状况达成一致。加拿大至少在三年前就废除了对伊朗的大部分制裁,包括禁止进出伊朗的金融服务,并且没有重新引入这些制裁。因此,双方同意,在 ATP 发布时,在加拿大经营的金融机构不会因从事金融交易或向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公司提供信贷而面临处罚风险。
[29] 双方在本案中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双重犯罪原则所要求的欺诈的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
[30] 孟女士认为,该行为不能构成欺诈,因为从本质上讲,拟议的起诉是为了执行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律,这些措施不属于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实际上加拿大已明确拒绝。她提出,将案件视为针对银行的欺诈案是人为的,因为美国对监管外国银行与世界另一端的私人公民之间的私人交易没有真正的兴趣。
[31] 孟女士认为,本案的制裁重点从对汇丰银行所谓的经济损失或风险的各种描述中可见一斑,所有这些描述都基于美国的制裁制度。中华民国的一个部分详细概述了该制度,其余部分充分提及美国的制裁作为汇丰银行在继续与华为的客户关系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潜在损失(或剥夺)形式的基础。据称,这些形式的潜在损失包括因违规行为而面临罚款或处罚,以及因汇丰银行拥有违反制裁规定的客户而导致的声誉损失。
[32] 孟女士认为,加拿大因不违反本国法律和标准的行为而引渡将违反法治和基本正义原则,包括那些阻止对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 .
[33] 孟女士认为,指导当局,包括美国诉麦克维,[1992] 3 SCR 475, Fischbacher和MM 诉美利坚合众国,要求引渡法官在理论上将被指控的行为和后果转移到加拿大,并根据加拿大法律对其进行评估,而不参考请求国的法律。孟女士认为,按照这种方法,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因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伊朗实体开展业务。如果孟女士就华为与其伊朗关联公司的关系性质向加拿大一家银行作出虚假陈述,并且根据孟女士的陈述,该银行在加拿大向华为提供银行服务,则不会造成任何剥夺,包括与伊朗商业相关的服务。
[34] 随着加拿大法律规定没有可能剥夺了犯罪行为, 欺诈不能做出来,孟女士的提交。相应地,犯罪意图也不能,因为在加拿大法律没有制裁的情况下,不能说孟女士因虚假陈述而有意或预见到剥夺。
[35] 总检察长表示,孟女士被指控行为的实质并非违反美国制裁,而是欺骗银行以获得金融服务。
[36] 总检察长随后提出了两个证明剥夺的法律依据,一个不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另一个依赖美国的制裁来解释为什么所谓的虚假陈述很重要。
[37] 为支持第一个依据,司法部长表示,可以在不依赖美国制裁及其影响的情况下确立剥夺权利。具体而言,孟女士关于华为与 Skycom 关系的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在评估维持客户关系的风险时无法考虑所有重要事实。他提出,这使汇丰面临风险,无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任何真正的损失可能性。司法部长认为,这种风险基础完全独立于美国的制裁,其本身就足以满足与欺诈有关的双重犯罪测试。
[38] 为支持第二个依据,总检察长提出,双重犯罪分析可以适当地将美国的制裁考虑在内,作为理解基本行为的外国法律背景的一部分。他指出,孟女士的做法过于直白地将所指称的行为和后果转移到加拿大,但没有说明发生的背景,扭曲了双重犯罪测试并违背了引渡条约的目标。
[39] 我将首先解释为什么我不能接受总检察长提出的确立双重犯罪的第一个依据,即在本案中可以不依赖美国制裁而确立剥夺权利。
[40] 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的虚假陈述会使债权人处于危险之中,即使贷款的收益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由于发现债权人在贷款未清偿期间存在损失风险,因此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参见R. v. Abramson,[1983] BCJ No. 1305 (BCCA),R. v. Fast,2014 SKQB 84 和R. v. MacMullen,2014 ABQB 476。
[41] 然而,虚假陈述或失实陈述必须是重大的或有意义的陈述,因为它可能导致损失或损失风险。仅仅撒谎不属于欺诈,撒谎与受骗方的任何潜在损失或损失风险无关。损失风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必须与不诚实的行为或陈述紧密相连:参见R. v. Knowles (1979), 51 CCC (2d) 237 (Ont. CA)。风险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 R. v. Olson,2017 BCSC 1637,第 1637 段。68.
[42] 在R. v. Riesberry , 2015 SCC 65 中,为法院写作的克伦威尔法官表示,欺诈的证据并不总是取决于受害人对欺诈行为的依赖或受害人被诱使采取行动对他们不利。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欺诈行为与受害者被剥夺的风险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这不能太遥远: Riesberry at paras。17、26-28。
[43] 如前所述,ROC 和 SROC 中充分提及了由于孟女士对华为与 Skycom 之间关系的虚假陈述而给汇丰银行带来的美国制裁相关风险,包括潜在的刑事或民事责任、经济处罚或损害汇丰银行的声誉因其与违反制裁的客户的关联而受到影响。
[44] 总检察长认为,ROC 和 SROC 还描述了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汇丰潜在损失或损失风险,但我不能同意。
[45] 总检察长似乎认为,汇丰面临的经济或声誉风险源于孟女士为了维持融资关系而歪曲华为与 Skycom 的关系这一简单事实,因为这种歪曲剥夺了汇丰作出知情的能力。关于与华为打交道的决定。虽然可能如此,但由于存在剥夺,仍然有必要提供证据表明虚假陈述与汇丰银行做出决定所需的信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汇丰银行是否确实依赖该信息。在 ROC 和 SROC 中,很难辨别出这种不依赖于美国制裁效果的联系。
[46] 总检察长仅指出 ROC 和 SROC 中的两个参考资料,作为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潜在损失的证据。
[47] 第一个参考文献出现在中华民国第 1 段。36:
[48] 单独阅读,证人 A 所期望的这一结论性陈述似乎能够承受司法部长对其的解释,以广泛和笼统的术语解决借款人关于其是否已出售并与其脱离关系的虚假陈述所引起的“风险”。较小的公司。然而,中华民国作为一个整体,以及其中段的直接背景。36 出现,明确证人 A 所表达的结论与美国的制裁有整体关系。证人 A 预期的证据也在第 5 段中描述。35,一段将汇丰银行对华为与 Skycom 关系的担忧直接与 Skycom “试图将禁运的 HP [c] 计算机设备出售到伊朗”的说法联系起来。此外,中华民国作为一个整体位于 2013 年 8 月的会议上,女士
[49] 因此,我没有阅读第 1 段。中华民国第 36 条提供了与美国制裁无关的依据,孟女士涉嫌虚假陈述使汇丰面临风险。
[50] 总检察长第二次提到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潜在损失的证据出现在第 3 段。8 的 SROC。该段更详细地阐述了中华民国第 1 段中描述的证据类型。36,预计由不同的证人提供。我对该段的评论同样适用。
[51] 总检察长似乎进一步论证了声誉风险可能源于与伊朗的经济交易这一简单事实,而不管这些交易的潜在制裁相关后果如何,我认为在ROC 或 SROC。
[52] 在 不提及美国制裁的情况下,中华民国和 SROC 并未就孟女士被指控的虚假陈述对汇丰银行的经济或声誉风险提出因果关系(超出理论或推测)。
[53] 然后我转向美国制裁制度是否可以在双重犯罪分析中适当发挥作用的问题。
[54] 孟女士认为,案件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能,至少不能提供或扩大国内犯罪的核心要素,否则该要素是不存在的。
[55] 为了支持这一立场,孟女士引用了 La Forest J. 在R. v. McVey 案第529 段中的陈述,即“引渡法官根本不关心外国法律”;以及 Charron J. 在Fischbacher的段落。35,“引渡法官的作用不包括对外国法律的任何审查”;以及其他管理机构的类似来源或衍生声明。例如,参见Norris 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内政部国务卿,Bow Street Magistrates'Court,[2008] UKHL 16 段。65 和 78-80。
[56] 然而,这些陈述都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发表的。在每一个案例中,法院都强调,由于议会选择了基于行为的方法来处理双重犯罪(而不是基于犯罪的方法),因此引渡法官的职责不在于确定该罪行是否可以在外国制造出来的。有人提出的观点是,与基于犯罪的方法不同,基于行为的方法不要求法官确定外国犯罪的要素是否与已确定的国内犯罪的要素“匹配”。
[57] 因此,关于引渡法官“与外国法无关”的司法声明,无助于确定在考虑所指控的行为时,在国内方面的双重犯罪分析中,外国法可能会起作用。
[58] 在我看来,外国法律是否可以这样做的答案取决于“行为”的预期范围,并相应地取决于从概念上转移到加拿大背景的内容。我们知道任务(在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是确定并在理论上将所指控行为的“本质”或“本质”转移到加拿大: Fischbacher 同上。29. 问题是要描述行为的本质或本质性质的抽象程度或一般性程度。
[59] 孟女士将在这项工作中采取非常具体和具体的方法。她会转换每个事实,就好像它发生在完全加拿大的背景下的加拿大土地上一样。通过这种方法,在概念换位中要考虑的“行为”将包括以下内容:
孟女士提出,这种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欺诈,因为不可能有任何剥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伊朗实体开展业务。对伊朗附属公司的虚假陈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无关紧要。
[60] 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它过分孤立了被认为构成整体欺诈的每一个具体事实。通过在概念上单独转换这些事实,该方法会忽略它们的整体效果,从而忽略所称行为的“本质”。对于欺诈等罪行,在我看来,被视为发生在加拿大的“行为”必须具有比孟女士的立场所允许的更广泛的范围。
[61] 考虑一下。我建议,基于在加拿大做出的虚假陈述,使美国银行因违反美国制裁而面临经济风险,可以适当地在加拿大对欺诈行为提起国内起诉。关于我们的欺诈法的任何内容都不会阻止参考美国法律来解释美国银行如何面临风险,以建立剥夺。只要在加拿大发生了足够多的事件以确立在加拿大进行起诉的管辖权,我们的欺诈法也不会考虑受害者是外国实体。加拿大的欺诈法超越了国际界限,涵盖了构成事实矩阵的所有相关细节,包括可能赋予某些事实意义的外国法律。
[62] 由于国内起诉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间接依赖美国法律的影响,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引渡程序中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不应该这样做。
[6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Wilson , 2013 BCSC 2423, aff'd 2016 BCCA 326 提供了这种推理的有用例子,尽管我注意到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对美国法律采取的方法似乎不是在这种情况下被争论。威尔逊先生因一项向美国信用卡持有人销售欺诈保护产品的电话营销计划而被追查欺诈,而这些人实际上并不需要这种保护,因为美国法律将他们对欺诈收费的责任限制在 50 美元。在下令将威尔逊先生引渡的过程中,Dickson J.(当时的本法院法官)毫不费力地考虑到美国法律向受害者持卡人解释剥夺权利,以及威尔逊先生的行为将如何构成欺诈,如果它发生在加拿大。
[64] 双方同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案件权威直接回答被指控构成欺诈的行为的“本质”是否包括作出受指责的陈述的法律背景的问题(威尔逊除外,正如我所指出的,这个问题似乎没有被争论过)。然而,关于其他罪行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表明确实如此。
[65] 在Re Collins (No. 3) (1905), 10 CCC 80 (BCSC) 中,该罪行是作伪证,形式是宣誓作假,被请求引渡的人辩称,除其他外,该行为可能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因为宣誓是在一名在加拿大没有权力的官员面前宣誓的。Duff J. 在 103 处认为,虽然法院不得将提供所指控罪行定义的法律移植到加拿大,但法院确实 移植了被告的环境,包括请求国的当地机构,以及影响法定权力和权利和确定有关人员的法律性质:
人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它。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个人是将自己的心思放在要求状态中存在的条件上;或者那一个是将被告和被告的行为带入这个国家;——在第一种情况下,一种是根据加拿大法律对推定罪行的定义,并将其适用于被告在这些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的行为。如果在这些行为中您发现犯罪的定义得到满足,那么您就符合法定和条约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你要设想被告在这个国家从事有问题的行为,那么你就要和他一起移植他的环境;我认为,这种环境必须就相关而言包括要求国的地方机构、影响合法权力和权利的法律,以及确定有关人员行为的法律性质,当然,总是除外,提供被控罪行定义的法律。
这么对待这件事,那我们还有什么?如果我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看法是正确的,我们有这个。我们有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一项待决程序,该法院的做法是授权在该程序中作出某种宣誓书。宣誓书是作出的,其中包含故意虚假的事实陈述。换句话说,除了伪证的所有其他要素外,您还必须在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程序中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宣誓。这些事实构成了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的实质和实质。如果您将这些事实转移到该国家/地区,您将在加拿大法律范围内犯伪证罪。
[强调]
[66] 根据 Duff J. 概述的方法,外国行为的“法律特征”由外国司法管辖区确定,在概念上与这些行为发生的背景的其他相关方面相互转换。因此,受指责行为的“实质和本质”是笼统的或相对抽象的术语:“您在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以某种方式]依法授权的司法程序中宣誓”。孟女士对双重犯罪分析的方法无法适应这种普遍性或抽象性。
[67] Duff J. 的方法和他的推理被安大略高等法院和安大略上诉法院在德国(联邦共和国)诉 Schreiber 案,(2004 年),184 CCC (3d) 367 (Ont. SC) 中应用, 和 (2006), 206 CCC (3d) 339(安大略省)。每个法院都认为,德国的“收入”概念可能与加拿大的不同,这可以为考虑所指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是否构成偷税漏税提供参考。
[68] Watt J.(当时的他)指出,在从请求司法管辖区转移相关事实时,法院可能还需要将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机构和法律作为上下文(见第 37 段):
. . . 在将事实从请求管辖区转移到被请求管辖区时,必须引入外国管辖区的机构和法律,为交付决定提供背景。引渡中重要的是逃犯被指控犯下的罪行的实质。
[69] Schreiber先生的行为包括赚取秘密佣金但没有将其作为收入的一部分报告,通过向信箱公司支付佣金来隐瞒收到的佣金,以及通过一系列涉及没有其他合法业务的公司:第 129. Watt J. 同意请求国的意见,即该行为的实质等同于逃税:Schreiber 先生赚取应纳税的收入,但故意将其从纳税申报表中省略,否认其存在,并隐瞒以逃避缴税。满足双重犯罪要求是因为在加拿大做这些事情的人将根据加拿大法律逃税或试图逃税:paras。130-137。
[70] 安大略上诉法院驳回了 Schreiber 先生的上诉,裁定(关于逃税罪)根据加拿大法律,他的行为构成了该罪行。然而,夏普JA为法院参加了机会obiter(在第37-42段)认可瓦J.的结论,即外国的法律概念可以适当在双重犯罪分析指控行为提供背景,以及他将这些概念转化为必要背景的方法(第 42 段):
……我同意引渡法官(第 37 段)的观点,即“在将事实从请求管辖区转移到被请求管辖区时,必须提供必要的外国管辖区的机构和法律,以便为交付决定提供背景。 ” 正如 Anne Warner La Forest,La Forest 往返加拿大的引渡,第 3 版。(安大略省奥罗拉市:加拿大法律手册,1991 年)第 69-70 页[,] “……外国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形成背景,以审查在该国发生的事件。毕竟,罪行的本质在引渡中很重要。” Duff J. 在Collins, Re (No. 3) (1905), 10 CCC 80 (BCSC) at p. 10中很好地表达了这一点。103:
……如果你认为被告在这个国家从事有问题的行为,那么你和他一起移植他的环境;我认为,该环境必须就相关而言包括要求国的当地机构、影响合法权力和权利的法律,以及确定有关人员行为的法律性质,始终[除外],当然,提供所指控的犯罪定义的法律。
[71] Sharpe JA 因此感到满意的是,如果加拿大对“收入”的定义不包括有争议的秘密佣金,德国的定义可以适当地考虑,因为被指控的不法行为的本质是使用欺骗性和不诚实意味着避免法律义务,无论如何确定(第 43 段):
……但是,我很满意收入的法律定义属于外国法律环境的范畴,该类别被适当地视为发生被指控的不法行为的背景或背景。人们必须通过收入的定义来确定纳税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但所谓的错误的本质是使用欺骗和不诚实的手段来逃避该法律义务,无论它是确定的。
[72] 在诺里斯第 1 段。在 96-101 案中,英国上议院详细参考了Re Collins案中 Duff J. 的推理,并优先适用于Re Norgren [2000] QB 817案中的推理,其中附言后座法院表达了初步观点,即在纽约和太平洋证券交易所被指控的内幕交易不能构成所确定的英国立法下的犯罪,因为它只禁止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因此,诺里斯先生的论点没有成功,因为在他的案件中被指控的行为包括操纵价格,根据英国法律,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请求国无法证明该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73]诺里斯 上议院对在双重犯罪分析中要考虑的行为采取了“更广泛的解释”,因为这更符合对引渡法规的广泛和慷慨的解释,以允许它们实现其目的和他们这样做的跨国利益(第 86-90 段)。应用Re Collins 中的方法,上议院得出结论,诺里斯先生被指控行为的实质或实质阻碍了正式任命的机构进行的刑事调查。调查结果是操纵价格这一事实“没有理由认为根据英国法律阻碍[英国]适当机构的同等调查进展不会构成犯罪” (第 99-100 段)。
[74]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院分别在Linhart v. Elms , [1988] FCA 416 和Ortmann v. USA , 2018 NZCA 233 中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后者明确采用了Schreiber和Re Collins的推理 .
[75] 在Schreiber的段落中。43, Sharpe JA 承认,对于可能被包括在“进口法律环境”中的确切内容,与可能被视为针对被寻求的人的行为的要素相比,几乎没有权威。他指出,在所有情况下,两者之间都没有明确的界限。
[76] 如果不是明线而是灰色地带,总检察长认为,本案属于灰色地带的施赖伯和柯林斯一方,而孟女士则认为属于另一方。
[77] 孟女士在这方面提出,柯林斯和施赖伯案中争议的外国法律概念 涉及一些小细节:宣誓的权力和收入的定义。她提出,相比之下,在本案中,外国法涉及犯罪的核心要素,因此不应转移到两国共认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
[78] 我无法同意。
[79] 首先,宣誓的权力和收入的定义,在柯林斯和施赖伯那里不是次要的细节。即使是技术性的,它们也是确定行为本质的关键,以便根据所涉罪行的要素进行转换和测试。
[80] 其次,本案中被指控的不当行为的实质是故意在银行客户关系中做出虚假陈述,从而使汇丰面临风险。美国的制裁是解释汇丰银行如何面临风险所必需的事态的一部分,但它们本身并不是行为的内在组成部分。
[81] 出于这个原因,我不能同意孟女士的说法,即提及美国制裁以了解汇丰银行面临的风险是允许外国法律定义行为的本质。加拿大法律确定所指控的行为本质上是否构成欺诈。
[82] 孟女士对双重犯罪分析的方法将严重限制加拿大在欺诈和其他经济犯罪的引渡背景下履行其国际义务的能力。欺诈罪的潜在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范围非常广泛的行为、很长的时间以及在多个地方或司法管辖区的行为、人员和后果。经验表明,许多欺诈者尤其从国际交易中受益,通过这些交易,他们可以掩盖自己的身份和欺诈所得的位置。以孟女士建议的方式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会人为地缩小引渡范围内的欺诈范围。在许多情况下,它将完全消除对所谓虚假陈述的原因的考虑,以及虚假陈述如何导致受害者损失或损失风险。通过这种方法,上面描述的Wilson似乎需要不同的结果。
[83] 最后,我将解决孟女士提出的担忧,即如果外国法律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引渡程序可能会间接帮助执行基于冒犯加拿大价值观的政策的法律。1860 年在安德森的上加拿大王座法院的多数裁决 (1860), 20 UCQB 124 (UCCA) 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中与密苏里州一起涉嫌谋杀的双重犯罪分析部分依赖于关于美国关于奴隶制的法律。即使在今天,人们也可以构建一种假设的外国奴隶制法律可能导致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相当于加拿大的犯罪行为是欺诈。外国法律的冒犯性是否应该在双重犯罪分析中不起作用?
[84] 答案有两个方面。
[85] 首先,美国在 ATP 时代实施的经济制裁法律不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不像奴隶制法律那样从根本上违背加拿大的价值观。
[86] 其次,在引渡程序的最后阶段,如果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该命令将是“不公正或压迫性的”,那么司法部长必须明确拒绝引渡的移交命令:该法第44(1)(a)条。根据加拿大的价值观,部长的决定必须考虑根据外国法律进行起诉是否会导致不公正或压迫性的结果。在Schreiber案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将部长的这一责任与双重犯罪分析以及可能在该分析中发挥作用的加拿大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差异联系起来:
[46] 在口头辩论中,有人建议外国可能征收一种对加拿大司法标准如此冒犯的税收,以至于加拿大法律应拒绝引渡逃税的个人。在我看来,部长可以根据第 s 条行使酌情权来适当处理这种特殊情况。44 拒绝投降,“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这将是不公正的或具有压迫性的”。
[87] 部长关于移交的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这进一步提供了保护,防止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将外国法律作为被指控行为的背景而产生的不公正或压迫性结果。
[88] 关于提出的法律问题,我的结论是,作为法律问题,在本案中可以满足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美国制裁的影响可能会在双重犯罪分析中适当发挥作用,作为审查被指控行为的背景或背景的一部分。
[89] 孟女士的申请因此被驳回。
[90] 我没有确定 s 下更大的问题。该法第29(1)(a)条关于是否有根据该法可采信的证据表明 ,所指控的行为将证明孟女士因涉嫌欺诈罪在加拿大受审是正当的。《刑法》第380(1)(a)条。这个问题将在诉讼程序的稍后阶段确定。
“尊敬的副首席大法官 H. Hol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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