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L38410649J。
法定代表人:戴广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CRW2K99。
负责人:张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与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奭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3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14时20分,崔少林驾驶冀J×××××号车在京银线116KM+480M处,与李海军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少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崔少林驾驶的车辆系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赔款未果,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方需核对冀J×××××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检验有效,且无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况,才支付统筹金,车损数额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计算。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一份,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比例划分;2、原告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证实原告车辆及驾驶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无免赔拒赔情形;3、公估报告及发票各一份,证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03358元,原告为此花费公估费7235元;4、机动车统筹单一份,证实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1815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5、施救费发票2张,证实原告为处理事故花费施救费用1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3593元。
被告质证,1、真实性认可,责任比例划分不认可;2、真实性认可,无异议;3、损失数额我司不予认可,我方要求原告提供修理费发票及相关打款凭证,公估费发票无异议;4、原告提供的统筹单复印件我司无法与原件核实,请求法庭核实复印件真实性,我方不再核实;5、施救费发票真实性认可,但我司仅赔偿从事故发生地到最近维修站或停车场的施救费用,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过高,我司不予认可其主张的施救费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14时20分,崔少林驾驶冀J×××××号车在京银线116KM+480M处,与李海军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为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费13000元。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记录单记载,崔少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崔少林驾驶的车辆系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投保限额181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一份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原告车辆损失103358元,公估费723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奭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记载驾驶原告车辆的崔少林负全部责任,且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加盖印鉴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公估出具的车损金额过高,应以实际修理金额赔偿,但原告车辆并未维修完毕,且本次车损鉴定委托程序合法,并已扣除相应残值,本院对其确认的数额应予采信。被告主张施救费用过高,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系为处理本案事故、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由被告中奭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3358元、施救费13000元、公估费7235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小絮
书记员: 白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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