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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11956********,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 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志亭,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3时58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K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王某、刘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19年3月11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孟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26日,民警将孟某某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孟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停车场拓号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照片vin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孟某某呼气、抽血检测照片;

2、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供述(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3、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孟某某危险驾驶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有关量刑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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