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山东省滕州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益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沙河镇北街村路段时,遇到滕州市交警大队进行执法检查,孟某某加速行驶闯卡而过,被滕州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为225mg/100ml.经法医学鉴定:孟某某上肢静脉血乙醇浓度为92毫克每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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