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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农民,住湟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农民,住湟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2019年8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7日复报本院,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孟某某酒后驾驶青AA****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公路22KM+800M(***路口)处时,倒车时与后方马某某驾驶的青ANZ***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送检的血液李某某检出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马某某不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书面传唤到案;户籍证明:证明孟某某生于1980年**月**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对孟某某、李某某和马某某依法提取了血液的事实;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马某某不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孟某某和李某某持有C1驾照的事实;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青ANZ***的所有人是马某某,青AA****的所有人是李某某。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

3.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

    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液“孟某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送检的血液“李某某”检出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送检的血液“马某某”中未检出乙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案发现场概貌。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道路交通事故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车辆受损情况;提取血液照片3张:证明依法提取了驾驶员孟某某、马某某,乘车人李某某血液的事实;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孟某某驾驶车辆的事实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指使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寇才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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