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 1951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51********,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汝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乡**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至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乘坐人崔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崔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0月16日孟某某赔偿崔某近亲属3万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牛某某、贾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8年6月4日
附 :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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