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孟祥伟
郑志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伟。
辩护人郑志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伟及辩护人郑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孟祥伟驾驶皖F0835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0203挂“江淮扬天”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新都区中集车辆园燕塘路166号倒车时,因观察不细致,所驾车尾部将车后帮其遮盖篷布的装卸工杨某某撞倒,致其腹胸挤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祥伟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报警电话。
另查,被告人已全部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辩护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前科,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伟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祥伟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孟祥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本院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伟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祥伟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孟祥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本院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审判长:杨静
书记员:何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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