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曹县**镇**楼**村**号,现住成武县**街道**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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