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众星”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宜城市区楚都巷紫盖山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孟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后,结果显示为97mg/100ml,民警遂将孟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6.94mg/100m1。孟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抽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6710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