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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金辰蓝郡小区**号**房间内及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里(山河秀景)**号**房间内,孟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和以便用于吸食毒品的冰壶,随后二人以烫吸法共同吸食了毒品。本案中,孟某某四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

1. 2014年8月许,孟某某结识了李某某。在二人认识的当天,孟某某于本市金州区其租住处,以前述方式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 当日稍晚些时候,孟某某于本区其租住处,以前述方式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 约一周后,孟某某于本区其租住处,以前述方式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 2014年9月10日,孟某某电话邀请李某某来到了孟某某其于本区租住处。次日(9月11日)14时许,孟某某以前述方式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之际,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2018年5月25日及同年6月1日,孟某某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5月23日,孟某某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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