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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霸州市****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在霸州市康仙庄镇康仙庄村友谊烟酒店门前持红砖对苗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苗某某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2.红砖等相关物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滋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魁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霸州市**镇**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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