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陕西省靖边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9时许,王某某在靖边县**镇**组西壕集体林地放羊,该块林地之前被孟某某用铁丝网围起自己放羊,孟某某称这是他围起来的,不让王某某在该林地放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孟某某就拿起车上的铁锹在王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又在王某某的左臂打了一下,随后孟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31日,孟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8月13日,王某某提供一份关于其与孟某某家属签写的民事赔偿调解书(孟某某家属一次性向王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
经靖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桡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且已赔偿到位,得到了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为了化解社会风险,不再激化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把铁锹为作案工具存入本院物证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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