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住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2时06分许,孟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70728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G219线437公里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58.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未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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