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XW327轻型栏板货车沿梅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路口北50米许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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